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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管理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72KB

文档介绍
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授予功勋校长或名校长等荣誉称号。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校长,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或推荐评为相应层次的优秀校长。(二)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收入分配方案和考核情况对在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改变薄弱学校面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在收入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六、?交流与培训(-)统筹区域内城乡教育发展。通过校长交流,合理配置校长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具体见《弋阳县校级领导任职、交流、调配方案》(二)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新任校长必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学校主管行政机关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撤消其职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七、辞职与免职(一)?校长本人提出辞职的,应提交书面中请,相应教育主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在审批期间不得擅口离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特人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职。(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校长年度综合考核中,处于末位,群众满意率在70%以下的校长,由考评领导小组根据情况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局班了会,经审批后进行诫免谈话,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调离、降职、免职处理。(三)?经考核不能履行校长、副校长职责的,教育主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予以免职。八、罚则(-)中小学校长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相关行政责任。其它行政处罚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应法律法规执行。(二)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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