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班级、个人的管理使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清理,若有损坏、遗失,应及时处理。各类用房要定期检查、检修,消除不安全隐患。学校不得使用危房,对危房要及早拆除或维修。学校不得为乱补课提供或出租场地。第六十三条学校要加强食堂管理。制定并实行卫生防疫制度和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做到器皿整洁,餐具定期消毒,环境卫生整洁。学校要确保学生饮水卫生。学校食堂不准使用塑料、铝制炊具,炊管人员要按要求定期体检,持证上岗。第六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寄宿学生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坚持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配齐值班所需的各种物品,加强夜间巡逻,定期检查学生宿舍的通风、用电、取暖、卫生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加强和完善对校外住宿生的管理。第六十五条学校要认真搞好勤工俭学。努力办好校办企业或创业实践基地,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学校收入,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师生生活。第六十六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十一章党务与民主第六十七条学校基层党组织应集中力量抓好党的建设,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政治核心、战斗堡垒和行政工作的保证监督作用。第六十八条学校基层党组织要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健全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对校内的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协作,发挥他们的作用。第六十九条学校要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执法单位、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舆论监督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条实施初、中等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和其他教育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第七十一条各区(市、县)教育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各中小学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和完善本校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第七十二条本规程由贵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