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者; 父母双方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者;学生无监护人投亲就读者, 确需到异地借读, 且借读学校不超班额, 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允许借读。第二十五条符合借读规定的学生, 应持原学校同意到外借读证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者,应持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同意到外借读介绍信) 、注册学籍号, 由借读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方可在借读学校入学。禁止以借读为名违规办学理留级学生。第二十六条借读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学籍, 学籍由原所在学校保留。不同教育阶段借读生毕业时,按学业规定, 持借读学校的综合素质评定和学分修习结果、学业水平成绩和毕业鉴定等, 回学籍注册学校办理毕业有关手续, 在学籍注册学校按有关规定免试分配入学或参加升学考试, 升入高一级学校。第七章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 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地综合考核,全面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二十八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业水平成绩两个方面。综合素质评定按照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与实践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 每学期应进行一次综合评定, 结果实行等级制, 六个学期评定结果分别按 1:1:1:1:2:2:3 的权重由学校合成总评等级。学业水平成绩包括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课程学分修习结果和学校平时的考试成绩。考试、考查或评价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籍档案。初中、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 高中含学分修习结果), 分别于每年的 1月6月中旬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学生成绩考核与评价应坚持“立足过程、促进发展”的考核评价原则, 要纠正用单纯笔试成绩或一张考卷概全及过分强调量化的做法,严禁用分数给学生排名次。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分别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