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网络系统各种耗材、保卫部门专用材料及物品。18、勤工助学费:指特困生参加学校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按小时工资计算的勤工助学金,由学生处审批。19、劳务费:指外请人员讲座等项劳务支出,由人事处审批。20、加班费:指因工作需要由单位安排加班而发生的费用,由人事处审批。21、其他:指不包含在上述项目中的公务费、经常性业务费和教学业务费。五、下放经费的管理1、党政机关、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的包干经费年初一次核定。2、各教学单位的包干经费年初按计划学生数的80%核定一次,年底再根据实际在校生和交费情况调整一次。3、各单位在定额包干经费的使用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自求平衡。在不违反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4、下拨的包干经费用于各单位日常办公和开展经常性业务,除加班费、劳务费、勤工助学金等项开支外,不得将款项发放给个人。5、各教学单位必须遵守学校规定,至少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为学生活动提供经费。6、各单位在校内用餐、印刷资料、租车、零星维修、洗涤等费用均由相关单位与财务处转帐结算,扣减包干经费。7、对包干经费采取“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因对经费控制不严、使用不当而提前用完经费指标的,财务处将停止报账,不再追加经费指标,也不得提前动用下年度包干经费抵补。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8、各单位应指定一位领导主管财务工作,并按照学校报销规定及“三重一大”等相关政策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六、附则1、实施经费包干后,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备案。2、各单位应根据财务公开的原则,在年度总结中向员工报告财务运转状况。3、本办法实施后,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使之逐步完善。4、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后勤各实体的经费管理办法另订,不适用本办法。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即行废止。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