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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化对策研究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序,加强权力监督机制、权利救济机制建设当前应急管理法律要求行政主体在应对突发事件可实施应急管理措施,以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与此同时,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必须规制行政紧急权力,制定出具有程序性、适当性、现实性、专属性具体规定。在政府需要动用社会资源应对突发事件时,可以及时采取所需的各种应急措施,但必须予以充分的权力救济,这些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作为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力得到有效保护。行政权力特别是行政紧急权力必须受到有效地规制并能有效地运行,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Ui完善突发事件应管理组织的制度建设,明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权责,制定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通常需要快速反应,要想有效地应对,就必须明确不同机关的职责。因此,各国立法都明确规定了各机关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的职责,而我国立法中对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只采用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之间的职责。应当在以后的立法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具体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各自的职责;二是制定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行政协助制度,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r将行政协助明确为被请求机关的义务、协助发生的情形、协助产生的费用负担、协助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五)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将之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中突发事件是人们的共同灾难,应当调动国际、国家、社会、个人的全部力量进行应对,才能以最少的成本将损失降低至最低。政府应当在突发事件应对和灾害重建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全局。但是我们应当在此前提条件之下如何组织和发挥社会力量在突发事件应对和灾害重建工作中的作用。突发事件应对和灾害重建是一项巨大工程,单凭政府的力量无法完成,志愿者更加适合做一些特殊工作,政府、社会团体、志愿者应当有各自更能发挥作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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