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第二十七条禁止租赁或出租下列起重机械:(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三)没有经过登记部门登记的;(四)未按规定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六)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四节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第二十八条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资质如下:(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改造、维修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或许可。起重机械改造及重大维修活动应委托原制造厂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规定安全技术要求,明确各自责任。(二)新购置的起重机械第一次安装、拆卸应在制造厂指导下进行,其作业指导书必须经过制造厂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应经过制造厂家培训。(三)购置的起重机械若为第一台样机,首次安装、拆卸的安全技术工作应由制造厂全权负责,作业指导书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均由制造厂负责。第二十九条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告知如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前应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告知。第三十条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组织领导如下:30t及以上起重机械、80t·m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现场必须成立安装拆卸领导小组,明确现场总指挥、监理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负责人及安全责任,并切实履行到位。第三十一条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专项作业指导书如下:(一)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编写专项作业指导书。(二)作业指导书的内容、编审批程序、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和执行符合起重机械管理部门的要求。第三十二条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安全施工作业票如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关键工序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由装拆作业的技术负责人填写,报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机具、安监部门会审,施工单位(项目部)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监理审查合格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