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Р(四)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Р(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Р(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Р第三十六条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Р第六章监督管理 Р第三十七条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Р(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Р(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Р(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Р第三十八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Р(一)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Р(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Р(三)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Р第三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