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做好统计档案管理工作,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统计资料立卷、归档、交接和保管工作。第二十八条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做好统计信息保密工作。第二十九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充分利用统计信息资源和计算机处理技术,实现统计数据安全上网、信息共享。第六章统计人员及培训第三十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电力统计业务。第三十一条公司有计划地组织统计人员加强统计新知识、新技能及相关技术应用培训,不断提升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统计创新能力。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组织开展统计业务研讨、交流活动,促进统计管理水平和统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第七章统计监督与考评第三十三条统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开展统计工作,提供真实的统计资料,勇于揭发检举和抵制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于不能提供真实统计资料,或屡次不能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单位,将追究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公司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对统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定期通报。第三十五条公司对统计数据准确性、时效性、分析质量及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定期公布。第八章统计信息系统管理第三十六条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应纳入公司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以公司发展规划为指导,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第三十七条统计信息系统应不断丰富、完善功能,扩大应用范围,充分发挥在统计工作开展、实现信息交流共享方面的基础平台作用。第三十八条各级单位应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健全运维体系,保证统计信息系统运行的软硬件环境。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网发展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统计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发展(2005)5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