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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轻微未造成安全事故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10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轻微未履行其中两项安全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未履行其中三项安全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未履行其中三项安全以上职责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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