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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发[2006]1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学习课件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6年9月12日)省政府最近下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明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实行平稳过渡,并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为此,现就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65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一、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在100元以内的全额发给;超过100元的部分,2006年退休的发给10%、2007年退休的发给30%、2008年退休的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发给70%、2010年退休的发给90%,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二、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扣除中断缴费年限,但本人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再往前推算。三、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参数,统一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缴费年限中断过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仍执行原规定。四、因病、企业破产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扣减2%(个人帐户养老金除外)的规定;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扣减2%。五、独生子女费单独列项,不再列入“新办法”与“原办法”比较范围。在按就高原则确定了基本养老金计发金额后,再按本人退休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独生子女费。六、各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新办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于2006年11月底前以书面意见反馈给我们,以便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处理意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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