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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2]27号)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对老库存高价位粮食,可采取“粮源对冲、成本搁置、待价销售”的办法,即收购新粮暂不销售,先销高价位老库存粮,新老粮源等量对冲,防止陈化,原库存成本价可先搁置帐上,待市场粮价回升能顺价销售时,及时推向市场。有条件的市(地)可以采取补贴差价的办法进行处理,但补贴后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场价,具体处理办法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小麦及2001年新粮上市前按保护价收购的玉米,处理前发生的费用和利息按现行政策执行。21、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九、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22、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矛盾多、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粮企改革领导组,由政府行政首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统一领导粮企改革工作。市(地)、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已按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改制的企业,主要是抓好巩固和完善工作,不搞推倒重来。23、要认真搞好试点,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因企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24、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相信和依靠广大职工搞改革。企业选择改革模式,要按照政策规定,从企业实际出发,征得职代会同意。特别要注意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督促检查、指导和验收,及时处理和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二○○二年十一月八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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