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基数之和。3、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十五)2006年1月1日后达到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农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二部分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3、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视同缴费年限。(十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也相应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农工,按本意见改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计发。过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20%计发;第2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40%计发;第3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60%计发;第4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75%计发;第5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90%计发。第6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十七)农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全省上年度农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全省上年度农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农工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