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明。 2.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员,应提供县以上部门批准招工文件及原始档案资料。(三)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社会保险审核核定表。参保人员持审核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申请补缴参保之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意见》补缴,最早补缴至1999年1月;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可按《意见》补缴,最早补缴至1995年1月。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补缴政策统一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五)已制定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市、县,要研究将“两个办法”与《意见》及新农保制度合理衔接,尚未制定出台“两个办法”的地区暂不制定。(六)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市低保人员,要求参保时,可以由本人申请贷款缴费,可用以后领取的丧葬、抚恤金担保,用养老金还贷。在还贷期间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还清贷款后领取养老金并停发低保相关待遇。2011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按《意见》执行,养老金计发统一按照月500元的标准执行。2012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一次性缴费标准按公布的数据执行。养老金的计发按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七、执行时间《意见》以解决我区养老保险遗留问题为主,补缴政策统一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即执行期限为2年。执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附件: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经办工作流程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