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吸水的坚固材质,宜能够自动关闭。(二)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加工食品期间专间室温应控制在25℃内,禁止使用中央空调。(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第二十九条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饮品、冷食类食品中的蔬果拼盘,可不在专间内操作,但应在专用区域操作。第三十条专用操作场所要求:(一)与其他场所设置通顶物理隔断。(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地面采用易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三)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四)设置洗手消毒设施。第三节中央厨房审查要求第三十一条中央厨房场所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第三十二条食品处理区原则上不小于300㎡,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各分装专间面积均不小于10㎡。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第三十三条中央厨房不得加工制作乳及乳制品。加工配送配置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立分装专间,专间要求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第三十四条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热)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消毒。第三十五条制成的成品、半成品,应在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加贴标签,包括食品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生产日期及制作时间、最佳食用时间、保存条件及食用方法等内容。第三十六条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具体检验项目参见附表。第三十七条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四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