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两种情形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1) 申请增加同剂型产品,生产工艺实质等同的保健食品; (2)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申请人声明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三)现场核查 3 、申请人在生产许可有效期限内出现以下四种情形必须组织现场核查: A、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B、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被立案查处的; C、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 D、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四)中止审查审查组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 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生产许可审批时限。(四)中止审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四十条: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许可机关应当中止生产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五)整改与复查现场核查合格的,申请人应在 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四十八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在许可后 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六)生产许可变更 1 、申请增加或减少保健食品生产品种的,应申报生产许可变更,品种明细参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2 、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后,申请变更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3 、保健食品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 申请人应当在变化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