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教育督导法规、政策精神,围绕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两大主题,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对以下内容作了重点修订:(一)强化教育督导条件保障1.明确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为确保教育督导机构能够独立、有效行使各项职能,《条例(修订草案)》对教育督导机构外延进行了调整,对教育督导委员会人员配置和相关工作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并要求根据教育督导职责设置相应机构。2.完善对督学队伍的管理。督学是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执行教育督导任务的人员,在教育督导实施中具有重要地位。为充实教育督导力量,提高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专职督学配备数量和专职责任督学配备比例,对督学任期年限进行了调整,并要求就教育督导经费使用、督学资格认定、督学职级晋升等另行制定相关办法。(二)优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1.规范教育督导的实施。教育督导的实施是教育督导制度的核心,《条例(修订草案)》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教育改革发展方向、体现教育督导的价值引领等角度,对督导内容、工作原则进行了补充,明确了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事项,规定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周期,完善了教育督导工作规程,并提出实行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第三方评估监测制度和学校自我督导制度。2.加强教育督导结果的应用。教育督导的结果使用与否,使用有效与否,关乎教育督导的成败,是教育督导的关键一环。《条例(修订草案)》在现有《条例》规定的督导报告发布、督导问题整改制度基础上,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可以约谈相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学校负责人,具有问责建议权,同时规定督导报告要视情况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绩效考核部门,并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