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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79KB

文档介绍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或者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Р    (二)对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不履行监管职责的;Р    (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关闭、停产的;Р    (四)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Р    (五)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Р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检查职责的;Р    (七)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Р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Р    未完成滇池保护目标责任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Р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生产、销售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Р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Р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污染环境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Р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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