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三十二条有其他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政管理机构及其他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Р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以下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Р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Р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Р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Р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Р附则Р第三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Р(一)通航水域,是指可供船舶航行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Р(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Р(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Р(四)船员,是指依照船员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Р(五)渔业船舶,是指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Р(六)自用船舶,是指航行于乡镇附近水域,由当地村(居)民完全用于本家庭生活或者生产自用等非经营性活动,且乘员不多于3人的船舶。Р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