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存档保管。(十二)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十三)当事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十四)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十五)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十六)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1、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2、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十八)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十九)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二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二十一)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二十二)农业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二十三)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承担。台江县农业局二〇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