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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着装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下列场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一)行政执法时(执行特殊任务除外);(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督保障时;(三)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时;(四)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第十二条下列场合,行政执法人员不着制式服装:(一)非公务时间;(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务时;(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五)其他不需要穿着制式服装的场合。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二)应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三)应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四)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其他黑色皮鞋。(五)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第十四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刑事处罚的,应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制式服装及标志;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不得使用行政执法证和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退休和因工作需要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将行政执法证和制式服装的标志交回单位。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证的使用和制式服装着装风纪由监察室、政策法规科及其分管领导负责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八条经州局审查认定的委托执法单位的协助执法人员使用委托执法证和穿着制式服装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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