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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指导意见(WORD12页)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118KB

文档介绍
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企业已办理单独的车位、车库土地出让、规划、施工等手续,其建设成本未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中,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库、车位归开发企业所有,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9、诚实守信,杜绝因欺诈交易行为导致的双倍赔偿问题。珍视和维护鲁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诚信经营,坚决杜绝欺诈交易,防止出现对商品房购房人双倍赔偿的情况,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未告知购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10、明确界定商品房产权证书办理责任义务,防范产权登记中的法律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购房人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和义务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格约束购房人办理产权证的义务,也允许按揭购房人授权企业或者银行代办。应约定在办证过程中应由购房人承担的费用(公共维修基金及契税),并就该费用的按时缴纳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六)谨慎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加强售后服务,合理界定物业服务责任,减少和避免物业服务纠纷。1、应当选聘服务质量高、规模大、信誉好的物业公司,避免出现一个小区聘用两个物业公司的情况;小区规模较大,且不同物业公司的服务区域有明确分界的可以聘请多个物业公司。2、企业选聘前期物业公司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等内容。3、物业公司对于停车场的照明设施、停放车辆履行了保管义务的,可以向业主收取一定的车位管理费,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确定;当地政府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保管义务的大小、设施毁损或车辆毁损后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等,与业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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