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补助。七、就业安排(十五)公费师范生在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和教师资格证后,由定向就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至当地乡村学校任教,任教时间不少于6年。公费师范生服务期满6年的,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流动。(十六)各县(市、区)要确保公费师范生有编有岗。公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量内,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任教。(十七)鼓励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生,在服务期内在职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学位。八、违约处理(十八)公费师范生在高校就读期间,未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有权与其解除协议,学生本人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包括生活补助,下同)。公费师范生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本人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不承担违约责任,学生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十九)公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应当按规定退还培养经费,并按照培养协议约定的比例交纳违约金和滞纳金。公费师范生服务期未满6年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培养协议约定的比例退还培养经费并交纳违约金和滞纳金。九、部门职责(二十)各级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费师范生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履约管理、教师资格认定、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岗位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培养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人事接转工作。州(市)、县(市、区)应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需改革公费师范生培养模式,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立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不断提高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