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九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七章培训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培训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培训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局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用度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