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Р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Р第六章监督检查Р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Р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Р 第二十一条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Р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Р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Р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Р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Р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Р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Р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Р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第七章附则Р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Р 第二十四条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Р 第二十五条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