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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6 |  大小:251KB

文档介绍
问笔录等文书;Р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Р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Р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Р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Р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Р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Р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Р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Р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Р 第十三条机关有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Р 第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局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Р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Р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Р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Р 第十五条具有行政强制权的局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查封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Р 依法实施限制经营活动,查封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Р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Р第十六条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Р 第十七条局政策法规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Р 第十八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Р 第十九条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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