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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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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普洱市实施细则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普洱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普财行[2009]69号)及《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普财行[2010]133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普洱市市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表)省份住宿费标准部级人员(省级人员)司局级人员(厅局级人员)其他人员北京800500350天津800450320河北800450310山西800480310内蒙古800460320辽宁800480330 大连800490340吉林800450310黑龙江800450310上海800500350江苏800490340浙江800490340 宁波800450330安徽800460310福建800480330 厦门800490340江西800470320山东800480330 青岛800490340河南800480330湖北800480320湖南800450330广东800490340 深圳800500350广西800470330海南800500350重庆800480330四川800470320贵州800470320云南800480330西藏800500350陕西800460320甘肃800470330青海800500350宁夏800470330新疆80048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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