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复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3、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同一项目应前后填写一致。4、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所有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5、申报材料同时报电子版一份,并发送至邮箱:wj8080870@。四、审批程序及时限1.受理与公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事项的受理和公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及有关资料后,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送《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事项征求意见书》(附表7),征求是否同意设置的意见,对通过审核并征得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形式可以采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在选址地点张贴公示等多种形式,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公示无异议后,审批机关正式受理,进入审批程序。2.审批与备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填写《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2)。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表3),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附表4),提交设置审批备案报告。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为45个工作日,港澳独资为20个工作日,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为1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及整改不计在期限内,下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出具《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附表5),对违规审批行为于30日内出具《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附表6)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