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损害后果的过程中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同时载明判定的理由和依据。原因力的大小分别表述为直接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及无因果关系:1、直接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因素造成。2、主要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因素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同等因素,指医疗过错因素和其他因素难分主次。4、次要因素,指医疗过错因素诱发加重患者损害后果。5、轻微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因素起轻微作用。6、无因果关系,指患者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九)患者死亡未作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影响鉴定组专家判断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时,应当在鉴定书中载明。如果可以做出临床判定,应载明“临床判定”、“临床考虑”或“依据临床资料”等。第四章鉴定专家库的管理第二十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分为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和分类学科专家库。医学会可以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在现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基础上,聘请一批医德高尚、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相关专业领域公认的学术权威为常任专家,并单独建库。医学会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应当增加医院管理专业学科设置。对同时从事管理岗位的临床专业专家,可兼报临床及医院管理专业。第二十一条医学会建立鉴定专家动态管理制度,专家库专业设置和人员不能满足医疗损害鉴定需要的,应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第二十二条医学会对鉴定专家应当进行定期专题研讨培训和年度考核,每年度对专家库内的鉴定专家进行评议,对鉴定工作表现出色的鉴定专家给予表彰。对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拒绝参会、经调查发现违反鉴定纪律或其他不胜任鉴定工作的鉴定专家,应当及时调整出鉴定专家库,并书面函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所在工作单位。第五章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协调配合第二十三条委托法院的主审法官可以列席鉴定会,并可以就案件有关问题向鉴定组咨询,但不得就鉴定结论发表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