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以及获证产品或其生产者被投诉举报时而开展的针对性监督。第三十四条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监督的内容包括:(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专项监督的方式根据获证生产者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第三十五条鉴定站制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明确样机的确定、对象和人员、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及工作要求等,随机抽取日常监督对象,分配监督任务。专项监督方案由鉴定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第三十六条鉴定站应按照日常监督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监督组由1名组长、1-2名组员组成,原则上应至少有1名组成人员的专业领域覆盖所监督产品,必要时可配备1名技术支持专家。第三十七条监督样机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第三十八条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监督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填写不合格报告单或不符合项通知单,并经生产者现场确认。第三十九条监督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监督发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及以下情况时,监督结论为“不合格”。(一)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二)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除上述条款以外的不符合情况,可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监督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第四十条生产者对监督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现场监督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提出。第四十一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撤销其证书;涉及生产者的,由鉴定站撤销该生产者证书:(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结论为不合格;(三)生产者有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注销其证书:(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