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的,停岗停薪半年。第十二条本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办法_公司规章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树立科学的用人导向,建立有效的惩处机制,促进全员积极进取,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淘汰是指本局除党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被降职、免职、责令辞职、更换工作岗位和辞退。第三条淘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淘汰坚持定量考核、群众评议和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淘汰的标准和方式第五条本局科室、队、会连续两个年度在市局条线工作考核中倒数第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第六条分局连续两次在县局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中处于末位的,给予分局长降职、免职,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到管理所工作。第七条标准化管理各层级评价责任人未正确履行评价职责,或者恶意操作、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降职、免职。第八条管理所连续两个季度未能完成行政执收任务且名次倒数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长职务。第九条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一)在一年内因同一事项被各层级标准化管理评价问责累计15次以上的;(二)一周内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三)一个月内累计脱岗七次以上或者旷工七天以上的;(四)一个月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在季度测试中成绩全年累计有两次不及格的;(五)体能测试不达标的(特殊情况除外);(六)干部身份人员无大专以上学历,并且未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七)违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难或态度粗暴,造成当事人到县级以上部门上访的;(八)闹无原则纠纷,背后议论他人,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做不利于团结的事,造成内部不团结并产生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