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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经验教训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部门的专门机构;既然教育督导是政府权力形态,那么教育督导机构就应当是政府直接领导下的权力部门,能代表政府行使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职权。目前,部分市、县没有建立教育督导机构,已经建立的也只是挂名为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而实际上挂靠在教育行政部门,有的甚至连政府的挂名都没有。就全国而言,现有的教育督导机构名称五花八门,有的叫“教育督导团”,有的叫“教育督导室”,有的叫“教育督导办”;级别千差万别,省一级既有正厅级的,也有副厅级的,还有正处级的;规模大小不一,有的省本级拥有上十个人,有的省本级只有两、三个人。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教育督导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家应当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二是要统一教育督导人员的聘任。教育督导工作要依靠督学去实施,因此,督学队伍的素质决定着教育督导工作的成败;而要保证督学队伍的整体素质,就必须统一规定各级督学的聘任条件和聘任办法。目前,国家对各级督学的任职条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统一标准,也没有一个可操作的聘任办法,各地各行其是,导致督学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教育督导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度。这是当前教育督导与清末乃至民国时期最大的差距,应当尽快予以解决。要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履行严格的程序,真正把那些政策水平高、理论功底厚、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好、社会影响大的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选拔到督学队伍中来。三是要统一教育督导人员的待遇。历史上,为了确保教育督导人员能够清正严明、秉公执法,各个朝代都无一例外地采取“高俸养廉”政策,给予教育督导人员以相当优厚的待遇。然而,目前我国教育督导人员的待遇尚不足以使之成为令人羡慕、受人尊敬的职业,这不但使得大批优秀人才不愿从事教育督导工作,而且还导致部分教育督导人员作出违纪违规、徇私枉法的事情来。应当借鉴历史上的成功经验,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的待遇,同时加大对教育督导人员的监管和约束,从而确保教育督导队伍的廉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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