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单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装饰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未取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不得擅自开工。第七条 申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正式设计单位设计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施工图纸; (二)已经确定具备施工资格的建筑装饰施工单位; (三)已经规划、消防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四)具有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凡在杭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外地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来杭从事建筑装饰业务的,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饰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筑装饰工程。第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市有关质量规定进行,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十条 建筑装饰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按规定报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装饰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因房屋装饰造成他人房屋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领取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擅自开工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