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以及所提供的实证材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要求,确定互评等级。 3.家长评价。家长根据学生在家的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相关要求,通过家校联系卡对孩子的发展写出评价意见或建议,或提供相关证据,确定评价等级。4、考评小组在学生自评、互评和家长评价的基础上,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通过观察、访谈和调阅学生的成长记录等方法,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四)评价次数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即时评价、学年评价。即时评价一般随着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评价结果记入成长档案袋;学年评价一般在学年末进行,每学年评价一次。(五)评价结果的呈现1、成绩呈现。(1)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价,根据评价内容所列的关键表现和要素表现采用星级评定,成绩由高到低按进行评定,分别是3★、2★、1★。其成绩根据要素★数折算,即低年级要素总★数达到35颗(含35颗)以上为优;达到25颗(含25颗)以上为良;达到15颗(含15颗)以上为合格;15颗以下为不合格。中、高年级要素总★数达到40颗(含40颗)以上为优;达到28颗(含28颗)以上为良;达到17颗(含17颗)以上为合格;17颗以下为不合格。(见附件《惠安县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2)综合素质总成绩采用等级表达,等级包括:①分项等级。即根据评价内容所列的要素和关键表现,通过整体判断对学科发展目标的评价中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一些方面分别给予一个等级;练习、作业、期末考试获得的等级。②分主体等级。即由四个评价主体给出的评价等级。③综合等级。即把分项等级和分主体等级综合,作为综合素质或学业水平评价的最后等级。以上等级均为四等,三至六年级:85分以上(一、二年级90—100分)、70—85分(一、二年级80—89分)、60—69分(一、二年级60—79分)、60以下分别对应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等级呈现。2、综合描述性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