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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驾培办函〔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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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1日起,科目二培训场地总面积达不到10000㎡或单车道长度达不到1000m的场地,不得再进行科目二驾驶培训教学。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合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1号)2.《湖南省驾培机构经营许可实地查验报告表》3.《XX驾培机构申请实地查验的报告》(式样)4.邀请参加驾培机构达标查验报告(式样)5.湖南省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达标工作考核评分表湖南省交通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2014年4月10日附件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和《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2000)作为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管理的重要基础性标准,多年来对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与服务水平、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交通运输部组织制订了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以下简称《技术要求》)。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两项国家标准,两项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做好两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实施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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