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第二十六条村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停职(一)被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或侦察的;(二)巧立名目借机敛财的;(三)私分、贪污、挪用公款或集体财物的;(四)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或旅游观光的;(五)在村(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六)向企业强行承包工程,乱集资、乱摊派或索要钱物;(七)参与或支持"黄、赌、毒"、迷信或邪教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八)支持、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的。村党组织成员由乡党委对其停职;村委会成员由乡党委按有关规定,通过相关程序对其停职或及时启动罢免程序。停职期间相应停发基础报酬、绩效报酬等。第二十七条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岗、不履职的村组干部,按自动辞职处理。第二十八条村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引咎辞职,并报乡党委备案。(一)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二)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又到期不改正的;(三)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四)煽动、支持或组织村民集体上访闹事,阻挡项目施工,干扰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第二十九条应当引咎辞职而拒不辞职的村组干部,由上一级党组织劝其辞职。被劝其辞职的村组干部仍拒绝辞职的,村党支部成员可由乡党委予以撤职或免职,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可由乡党委予以停薪,并提请村民委员会启动罢免程序。第三十条村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村委会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的;(四)对经诫勉无明显变化又拒绝辞职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