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缙云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八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或者通过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向环保部门提供本人银行账号,由环保部门将奖金转入举报人账号内,匿名举报的,领奖时还应当提供举报密码。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天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二)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四)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四)乡镇(街道)等其他单位已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 (五)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第十一条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承办查处的环保部门兑现,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保障,列入环保部门预算。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谎报或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