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举报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的自然人,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第八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给予 5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奖励。对及时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除市安监局给予 6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特别奖励外,可报请省安监局给予再次奖励。第九条?奖励办理的时限、程序办理:(一)举报案件在处罚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的 40 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受理的安监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安监部门办理有关领取手续。第十条?奖励经费和管理:(一)举报奖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市安监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市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区(市)县安监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区(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重大事故、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隐患举报,除区(市)县奖励外,市安监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给予再次奖励。(二)市、区(市)县财政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安监部门专款专用,安监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审计。第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核查情况必须回复举报人。工作人员对实名举报置之不理、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三条?各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比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