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案情复杂的,经县食安办同意,可延长 15个工作日。填写《xx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向县食安办申报奖励。县食安办应在 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经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县食安办代领奖金。第十七条申报单位从县食安办代领奖金后,应在 7 个工作日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自设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领取奖金的,应说明情况,申请延期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原件。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前年度奖励实际情况安排适当数额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编制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食安办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县财政局报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九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新闻媒体捏造不实信息造谣惑众、恶意曝光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对被举报人的人身、名誉造成伤害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4 年5月15日起实施。之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 xx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 xx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编号: 举报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举报受理单位联系人手机号码立案日期结案日期案件编号案由案件处理结果举报案值金额报奖金额举报受理单位申报意见年月日食安办审核意见业务处室意见年月日业务分管领导意见年月日财务分管领导意见年月日负责人意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