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死亡的原因,刀上也没有被告人刘XX的指纹,不能证明被告人曾持有过该刀。7、案发现场东屋棉被上“手套状的血迹印痕”未与被告人指认的“白色手套”进行比对,更未证明该手套上是否存有血迹。 综上,本案案发时间不明,是否有他人曾在案发现场出现不明,是否他人作案不明、被害人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不明,起诉书主要依据被告人的供述指控,系属主观归罪,本案疑点颇多,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刘XX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放火罪,定性错误,证据不能支持。理由如下: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放火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具体到本案,案件发生侵犯的客体不是共同安全,案件发生在被害人家的西屋,地点特定,不是公共场所,针对的对像仅为被害人的尸体,对像特定,最后又将火主动熄灭,能有效地将火势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未对公共安全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不符合放火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如果刘XX其他犯罪构成具备的话,那么刘XX也不构成放火罪。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长及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黑龙江环球律师事务所 刘双喜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