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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最轻辩护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我被告人适当减轻处罚。Р 2.本案被告人李兴系在对方先行实施伤害行为后才实施的反抗行为,且发生在夜间凌晨一点过,并未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社会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究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明显小于那些蓄谋伤害、杀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理应从宽处罚。Р3.被告人李兴平时行为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可考虑从轻处罚。根据调查我们发现,被告人李兴此前并无任何违法或犯罪记录,其所在江城市郁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梨园管理处有书面证明,李兴在工作上认真负责,有上进心,爱学习,对人有礼貌,与同事相处融洽,领导及同事对其表现都很认可。被告人在被殴打过程中出于自保反抗失手伤人,其本质上并非大恶之徒,且年龄尚小,从轻处罚可以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请法庭酌情处理。Р4.被告人李兴从到案后一直到今日庭审,积极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分子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出犯罪分子人身危害性的大小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本案被告人Р李兴到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作为刑法,其一方面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另一方面,通过刑罚来教育犯罪之人,让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促进犯罪份子悔过自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为手段,教育世人遵纪守法为核心目的。刑法虽然是严肃的、理性的,但刑法也是充满人性关怀的,刑罚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也应该最大限度的挽救那些需要挽救的人,从而充分体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Р综上所述,本案是由被害人等人先行不法侵害被告人引起,导致被告被迫采取违法的伤害行为。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年龄尚小,且认罪态度良好。故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在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和被告人李兴自身因素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Р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Р此致Р江城市镇海区人民法院Р 辩护人:张浩文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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