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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中权案辩护词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的实现。而另一方面姜伟等二人的持刀威胁行为具有侵犯黄中权人身权利的现实危险,因为在姜伟一方,是两名持刀的歹徒,而在黄中权一方,则是赤手空拳的孤身一人,一旦黄中权下车索要或争夺自己被劫的财产,黄中权非死即伤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姜伟等二人持刀威胁黄中权的行为,不仅仅是阻止黄追击的行为,而且是一种严重危及黄中权财产与人身安全的行为。Р2、姜伟等二人持刀威胁黄中权的行为直接危及公共利益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一样,黄中权追击姜伟等二人的行为其次也是抓捕扭送犯罪分子的行为。抓捕扭送犯罪分子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追究,因而为的是法律秩序的实现,事关公共利益。相应的,抗拒抓捕与扭送的行为便是对抗法律秩序的表现,因而严重危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在本案中,面对黄中权的追击与抓捕,姜伟等二人不但没有束手就擒,甚至也不只是简单的逃跑,而是反复持刀威胁,以暴力抗拒抓捕,因而在直接危及黄中权本人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的同时,也直接危及到了公共利益。正是由于姜伟等二人持刀威胁、阻止黄中权追击的行为既直接危及黄本人的财产与人身安全,又直接危及公共利益,黄中权驾车撞击姜伟的行为便属于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人身与财产安全免受不法侵犯的行为,完全具备法定的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Р(二)黄中权的撞击行为发生在姜伟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Р在本案中,姜伟等二人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换言之,黄中权的行为是发生在姜伟等二人的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之后,还是发生在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是认定黄中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进而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关键。Р通观本案发展过程,姜伟等二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明显地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或者说,包括两个具体的行为。即:其一,姜伟等二人在车上持刀威逼黄中权,抢劫其财物;其二,姜伟等二人持刀威胁黄中权,抗拒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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