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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划”的若干意见》(苏园工〔2010〕107号)等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设立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由引导基金给予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被认定为种子基金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100%。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建立行业服务平台。在沙湖股权投资中心设立苏州股权投资协会,形成行业自律监管机制;通过协会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促进股权投资机构与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环境。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已在园区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优先获得优质项目推荐,其投资的园区企业可优先列入园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并享受园区有关优惠政策。第五章规范管理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园区财政局(金融办)提交兑现政策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应当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已备案企业未按时提交本办法要求材料或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园区财政局(金融办)有权取消备案,自取消之日起停止兑现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并有权要求备案企业返还之前已获得的补贴资金。对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或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恶意骗取财政资金或随意改变补贴资金用途和投向的,园区财政局(金融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取的补贴资金。第六章附则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属地原则兑现。对促进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由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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