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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关于加快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额补助,充实风险拨备资金。对市政府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十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三年内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充实风险拨备资金。对市政府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十四)利用涉农资金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市财政将涉农资金存入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该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积极开发符合“三农”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十五)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小农业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等小额贷款业务,对地方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实施补助政策,补偿比例为以上范围贷款余额的1%。相关细则另行制定。(十六)鼓励市内金融机构拓展发展空间。积极鼓励金融机构自建办公用房,拓展发展空间,在市政府规划区域内,自建标志性金融大楼并符合总部经济区块开发建设条件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十七)积极吸引金融专业人才来慈发展。对通过招聘(市外)引进的一级支行(公司)副行长(副总经理)级以上高管人员,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以工作津贴的方式给予等量补助。(十八)市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对在慈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基金等并且对慈溪企业投资超过30%的,创业投资风险引导基金将视情进行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并根据投资额进行适当奖励。相关细则另行制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工作,把促进地方金融业创新与发展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帮助解决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地方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支持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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