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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2010年开始,省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情况列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8.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各市(州)、县(市、区)每年培育市县级示范社5—10个,省里从市县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个省级示范社,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引导体系。各级政府要对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奖励。   3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摊派费用和劳务,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经济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取服务费。要严肃查处加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和摊派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0.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切实担负起“综合、协调、指导、扶持、服务”的职能,全力做好发展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示范项目支持、宣传培训、备案建档、业务指导、规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供销部门要充分发挥引领和骨干作用。各级财办(农办)、组织、宣传,以及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国税、地税、商务、水利、林业、环保、畜牧、粮食、扶贫、农业综合开发、金融、科协、共青团、妇联、农电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做好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合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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