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范会计核算,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制作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年度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公布。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根据成本核算制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民办中小学的申报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核,除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外,不做统一限制。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幼儿园根据成本测算,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财务纳入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或纳入审批机关指定的财务管理中心专户管理。五、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切实保障民办基础教育规范、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努力建设普陀区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尊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形成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机制与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强化服务意识,为民办学校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区教育部门要制订加强我区民办基础教育规范管理的具体规定、措施,根据上海市有关评估要求建立我区民办基础教育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办学质量、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等专项评估。建立完善的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审查制度、净化民办教育市场,避免不规范运作。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人身、饮食、住宿和财产安全,督促学校形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区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力度,降低民办学校办学的风险。区教育、民政、物价等部门要提高民办教育的信息透明度,建立民办学校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和监督结果,引导民办学校健康、规范发展。要逐步建立完善的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妥善做好退出学校的资金、财产处置及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健康有序的民办教育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