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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用或变相冠用校名的社会企业,应促其迅速纠正。学校清理社会企业擅用校名有困难的,可报请省教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Р8 高校校办企业要在学校集团公司的组织和指导下,理顺产权与管理关系。以资本为纽带,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尽快完成对除集团公司以外的全资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普遍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组织结构;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高校校办企业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暂不具备公司制改造的校办企业,可采用兼并重组、产权转化、租赁经营等方式。其中,土地、房产等学校国有资产一般采用租用形式。Р9 高校校办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物质等从事经营活动。校办企业中属高校的非经营性质资产应转回学校或学校收取资产占用费。Р10 大学科技园要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纳入高校产业管理体系。高校对各类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转移中心要按企业运作模式进行建设和规范管理,加快各类工程研究中心和应用研究机构的转型和股份制改造步伐。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Р按照政策规定对全省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Р•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对涉及到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债务处理、资产核定、股份奖励、职工入股等难度大、政策性强的问题,特别是企业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等产权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Р•  本意见中的校办企业是指除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校办实习工厂、实习农场以及出版社以外的科技型企业和经营型企业。各高校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方案,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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