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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的;(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第五条各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邮政地址、网站网址以及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全市及各县区统一设立火灾隐患公开举报、投诉电话:96119。第六条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举报人举报、投诉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投诉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第八条对核查属实的一般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50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核查属实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不低于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第九条同一火灾隐患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投诉的,由最先举报人获得奖励,举报、投诉次序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举报、投诉的同一火灾隐患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投诉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投诉,奖励由举报、投诉第一署名人领取。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确认举报、投诉属实的7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资金应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雅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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