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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时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社会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Р(二)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他们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Р(三)搭建监督员与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直接交流平台,向监督员公开监督部门的电话;Р(四)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参与社会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各单位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Р第十五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相关问题。Р第十六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参观与巡视督察制度,定期组织参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听取监管人员现场讲解,组织对一些重点工作、重大执法活动和窗口部位进行巡视督察和暗访,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宣传、监督、支持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为管理进言献策。Р第十七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情况反映及投诉举报的办理反馈制度。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递的群众来信及投诉、举报,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由专人负责受理,迅速组织调查处理,办理和落实情况要及时反馈。由于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或落实的,要将有关情况告知监督员,向他们做出认真负责的解释。Р第十八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食堂食品安全事件、问题或隐患进行瞒报、谎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必要时撤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资格。Р第十九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通报检查结果。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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