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地铁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64KB

文档介绍
未处理等责任事故的,罚款1000—2000元。工伤、事故处罚细则除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外,发生人生伤害事故,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发生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罚施工队长1000元。发生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罚施工队长5000元。发生非责任亡人事故,项目部对施工队罚款10万元外,永久取消在本公司投标施工资格。施工队内部如发生人员伤害事故隐瞒不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的,罚款500—1000元。针对各类伤害,如发生: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其他伤害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1000—2000元。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相关责任人员:施工队长、班组长、现场技术员、班组安全员及现场指挥人员追究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因违章、违纪导致发生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视责任和损失情况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各部门、各作业层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人员伤害、事故、财产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罚款500—1000元。项目部人员:技术主管(员),材料员、施工调度,发生违章指挥、忽视安全生产、造成责任事故和损失的由项目经理调集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开会研究、处理。安全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凑合,不能麻痹。治理要下重手,出重拳、出铁律,违章就是违法,违章就是犯罪,从落实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的科学发展观高度抓好安全,把安全作为重中之重,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全面提升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本制度自2011年6月10日起执行。长春地铁一号线02标段项目经理部安全保卫科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