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情况;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和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其他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2日发布的《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08〕27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